东莞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
序号 | 保障单位 | 事项名称 | 保障对象 |
1 | 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 我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家庭) |
2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我市在册特困人员 |
3 | 市民政局 | 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 我市在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
4 | 市民政局 | 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5 | 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东莞市户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
6 | 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7 | 市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8 | 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东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9 | 市民政局 |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
10 | 市民政局 | 骨灰海葬、树葬补贴 | 申请参加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海葬或骨灰树葬活动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同时逝者生前为东莞市户籍人员,或是在莞火化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
11 | 市民政局 | 成年孤儿安置 |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 |
12 | 市民政局 | 成年孤儿安置 |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且具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 |
13 | 市民政局 | 老人助餐实施方案 | 年满60周岁老年人 |
14 | 市民政局 | 居家养老服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15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 |
16 | 市民政局 | 高龄老人津贴保障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17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
18 | 市教育局 |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 |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 |
19 | 市教育局 | 东莞市特困生教育救助 | 东莞市特困生 |
20 | 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 就读于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21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22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23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本市户籍低保和五保家庭学生、外市农村户籍低保和农村五保家庭学生、存在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学生等几类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24 | 市教育局 |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25 | 市教育局 | 中职教育免学费 |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第一、二、三年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学生、本省“双转移”地区(汕头、惠州、汕尾、潮州、揭阳、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韶关、河源、梅州、清远等14个市)学生、台湾户籍学生、香港户籍学生、澳门户籍学生、华人华侨子女(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残疾学生。 |
26 | 市教育局 |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或在校生。 |
27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减免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8 | 市教育局 | 校服费用减免 | 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 |
29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3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
3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 |
3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屋补贴) |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
3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房) |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3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修葺 | 政府提供货币补助,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葺自有危旧房屋 |
3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赁补贴(自行租赁住房补贴) |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
3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37 | 市卫生健康局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38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补助 | 在东莞市登记在册并接受社区服务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39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财政兜底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40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本市登记在册在管并在本市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41 | 市卫生健康局 |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未办理《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 |
42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专项 | 东莞市户籍的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43 | 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伤亡人员的人身保障专项救助 | 因自然灾害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
44 | 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全倒户”和“重损户”的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
45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活困难救助 |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
46 | 市医保局 | 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 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
47 | 市医保局 | 医疗费用救助 | 1、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48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含原五保户)、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孤老优抚对象所在家庭 |
49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养老服务机构 |
50 | 市红十字会 | 重大疾病救助项目 | 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或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3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 |
51 | 市总工会 | 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 我市在档工会困难职工家庭 |
52 | 市总工会 | 工会临时救助 | 1.对因疫情、灾害、遭遇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等突发原因出现较大损失,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在职职工; |
53 | 市总工会 | 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临时救助帮扶 | 1.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2.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因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医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后,仍需自行承担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认定为我市低保户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在本次活动对象范围内) |
54 | 团市委 |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 | 6-35周岁青少年及其家庭 |
55 | 市残联 | 残疾津贴 | 我市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自然人纳入残疾津贴发放对象 |
56 | 市残联 | “一户多残”生活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两名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
57 | 市残联 | 残疾人购买养老保险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58 | 市残联 | 残疾人购买医保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59 | 市残联 |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情稳定、自愿申请托养照护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段),且家庭无法照料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肢体及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 |
60 | 市残联 | 春节非低保残疾人价格补贴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61 | 市残联 | 残疾人价格临时补贴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62 | 市残联 | 镇街社区康园中心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63 | 市残联 | 镇街残疾人康就中心学员补贴 | 我市户籍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镇街(园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现更名为社区康园中心)接受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残疾人 |
64 | 市残联 | 残疾人免费体检 | 我市户籍并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自然人。 |
65 | 市残联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
66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 | 对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收保教费。在民办学前融合教育推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按残疾儿童就读园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报销保教费 |
67 | 市残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救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
68 | 市残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
69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少年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 1.须具有东莞市户籍; |
70 | 市残联 | 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 居家康复服务实行实名申请制度。 |
71 | 市残联 | 残疾人首次办证补贴 | 首次申办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已享受上门评残服务的除外) |
72 | 市残联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本市户籍肢体、聋、盲、智力、精 神五类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
73 | 市残联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 本市户籍残疾人 |
74 | 市残联 | 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 本市户籍0-6岁残疾儿童 |
75 | 市残联 | 7至17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救助 | 本市户籍7-17岁孤独症或脑瘫的残疾儿童少年 |
76 | 市残联 | 人工耳蜗植入 |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77 | 市残联 | 语言处理器更换 |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78 | 市残联 | 残疾人首次考取驾驶证补助 | 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 |
79 | 市残联 | 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所在家庭被评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
80 | 市检察院 | 国家司法救助金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
81 | 市供电局 | 电量减免 | 全省低保户和特困人员 |
82 | 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患儿救助) |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本市户籍儿童 |
83 | 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患儿救助) | 困难家庭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且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东莞市户籍儿童。 |
84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已满80岁且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 |
85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办理存款1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 |
86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且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
87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费用减免 | 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
88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费用减免 |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 |
89 | 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 公证费用减免 | 新围社区村民 |
90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减免 | 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且在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人员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
91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优惠 | 用水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户 |
92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优惠 |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户 |
93 | 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 | 通信服务优惠 | 本市符合业务条件且提交政府颁发的低保五保、贫困户、残疾人等证件的用户 |
94 | 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 | 爱心优惠卡包网及服务 | 我市残疾人客户 |
95 | 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 | 通信服务优惠 | 我市残疾人用户 |
96 |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 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 | 优抚对象、贫困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军人警察 |
97 |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 5G卡优惠 | 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 |
98 | 东莞市各燃气公司 | 管道天然气费用减免 |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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