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溪分局对部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了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一批涉案物品(详见附件《逾期无人认领物品清单》),鉴于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逾期不认领被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溪分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3号城管大楼)接受处理。
逾期仍未前来接受处理并认领的,我单位将依法对相关物品予以处置。因逾期未处理所产生的损失,由物品所有人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769-87380336。
特此公告。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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