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 发布时间:
2021-07-07 17:18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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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东莞市永翔防潮抗菌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及依据详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001190301号)。经核实,你单位已搬离原生产经营地址,因无法核实你单位现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公告送达后你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向你公司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分别邮寄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1]2006290301号),但该邮件被退回,无法送达。为充分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1]200629030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1]20062903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