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聚焦东莞 > 政务公告
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简介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1-03-15 08:03:36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以立法方式强制人民参加社会保险,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制性、社会性等共同特征。

  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社会保险工作2000年的总目标。

  社会保险全覆盖的概念就是,按照现行社会分工,不分阶层,不分部门,不分经济性质,全社会都来参加社会保险,达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人参加不留空白的目的,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能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员工(统称缴费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项目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持:①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③开户银行帐号;④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彩照1张;⑤干部或固定工的介绍信复印件,合同工的合同书正本;⑥九三年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因定工、特殊合同工、特殊临时工的《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或《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审批表》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时,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验证与社会保险年检时间同步,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年更换一次。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在每年5月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资料,办理缴费申报。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二、人员增减变动、转移及退保手续

  参保期间,单位的用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增员:新参保增员的,需携带的资料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持的资料第④-⑥款式相同;调动新员的,需携带干部、固定工调动通知复印件、合同工的调动通知。

  2、减员:需携带应减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手册(或其IC卡),干部、固定工的调动或解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工的调动或解除通知,临时工的单位证明。

  3、转移:被保险停保后,社会保险关系及基金跨统筹地区转移的,需携带其养老保险手册(或其IC卡),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帐号给原参保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4、退保: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市外非城镇户籍临时工离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到其它地区就业或回原籍时,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或继续保留在原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经本人申请,办理退保手续,一次退回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年检

  社会保险实行年检制度。我市社会保险部门每年10-12月对缴费单位实行年检,单位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填报《年度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年检证,对年检不合格,不依法参保,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将分别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市劳动管理部门、市外经委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

  四、罚则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期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及未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意见并商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不实施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及暂扣营业执照。

  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咨询电话:2332700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3月15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