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规定,从2010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办法作出了新的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除市镇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0.8%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向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在20人(不含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当年度的残保金。
二、 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
对2009年度已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2010年度需缴纳的残保金可从2009年度已缴资金中抵扣;已缴资金抵扣后仍有余额的,可在2011年度需缴纳的残保金中继续进行抵扣,不予以直接退还。
对2009年度年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将2009年度年审的残疾人人数相抵2010年度年审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2009年度年审的残疾人人数相抵后仍有余额的,可再相抵2011年度年审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
需缴纳的残保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0.8%(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认定依据该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人数为基数)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的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人数-抵扣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财政减免金额-抵扣金额
本市上一年度(2009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416元。
三、 征收程序
(一)年审及缓、减、免缴申请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4—5月份(2010年为6—7月份)向所属地的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市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及松山湖辖区企业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缴残保金。
2.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残保金的,应在年审期限内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征缴规定
残保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每年度征收一次。每年7月至9月份为残保金征收期,10月至12月份为残保金补缴期(2010年征收期为9月至11月份,补缴期为12月份)。对未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从翌年1月1日起自动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以实际应征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市地税局将从每年7月份(2010年推迟到9月份)开始从用人单位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残保金,请各用人单位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缴费的金额。
四、政策咨询
各用人单位如有疑问或想了解详情,可致电机构所在地地税分局或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咨询,或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门户网站查阅;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或缓减免审批等事项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市残联咨询电话(22237663)。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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