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聚焦东莞 > 政务公告
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学校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1-05-11 08:25:49  来源: 本网
【字体: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25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并由2000~2001年学年度第二学期起执行。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简表刊登如下:

 

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学校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

 

编制单位:东莞市物价局 计算单位:元/每生每学期(另有列明除外)投诉电话:2222699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说 明

省一级学校

市一级学校

一般学校

省一级学校

市一级学校

一般学校

省一级学校

市一级学校

一般学校

本市借读生

城市学校

500

500

1000

小学、初中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免交杂费,但必须缴交其它应缴费用。高中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还要按规定缴交其它正常费用

农村学校

400

400

600

外市借读生

城市学校

800

750

700

一次

8000

一次

7000

800

农村学校

700

650

600

700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5月11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