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25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并由2000~2001年学年度第二学期起执行。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简表刊登如下:
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编制单位:东莞市物价局 计算单位:元/每生每学期(另有列明除外)投诉电话:2222699
学校分类 |
杂费标准 |
住宿费 |
课本费 |
练习本费 |
体检费 |
备 注 | |
小学 |
省一级学校 |
210 |
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
城市学校按实计收, 农村学校不得代学生统一订购。 |
只能在城市小学收取6元。 |
||
市一级学校 |
196 |
||||||
一般学校 |
168 |
||||||
初中 |
省一级学校 |
300 |
125 |
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
城市学校按实计收, 农村学校不得代学生 统一订购。 |
只能在城市中学收取6元。 |
|
省一级学校 |
280 |
125 | |||||
一般学校 |
240 |
125 |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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