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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简介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1-03-15 08:03:3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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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简介

  一、申报缴费工资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镇区企业的被保险人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标准工资计征)。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8年6月30日前已离退休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过渡性养老金。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过渡性养老金。

  (三)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跨本市范围内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社会保险基金不转移 。非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办理停保手续后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或回原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回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单位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及携带《离退休人员名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证》,本人一寸黑白相片三张(干部除上述资历料,还需干部退休通知书)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提前办理病退的,还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咨询电话:2332166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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