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东社保[2000]8号、东社保[2001]23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资料费及资料复制费。
2.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费,医疗机构的各种特诊、上门检查、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老人斑、白发、咖啡斑、外伤后斑痕以及痣、疣,进行脱脂、除皱、穿耳、单双眼睑、鼻、面、乳腺等的美容手术及变性手术,以及进行按摩、美容、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镜、色斑牙治疗、装配假眼、假发等发生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戒毒、戒烟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等费用。
4.属于教学、科研、临床验证、各种人体非生理信息诊断仪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验伤费、各种咨询费、医疗鉴定费(如医疗事故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项目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3.各种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的器具或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家用检测器(仪)、家用治疗器(仪)、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神功元气袋、药枕、药垫、药泵等。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非一次性使用的材料和使用医疗仪器的费用。
(四)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体疗、手法推拿按摩治疗、药浴、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诊疗。
5.近视眼矫形术。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治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检查项目类
1.因病情需要进行的特殊设备检查项目(包括CT、ECT、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MRI、SPECT等),费用在300元以上(不包括300元)的,其检查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2.诊金或诊察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元,不足3元的按实际金额计报。
(二)治疗项目类
1.使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光子刀、心脏激光打孔、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治疗,以及进行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发生的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2.住院进行高压氧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特定门诊高压氧治疗,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范围。
3.进行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冠脉造影、各种介入手术和射频治疗等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4.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不包括颈、腰椎牵引、激光、电灼、冷冻以及针灸、拔罐、穴位埋线、穴位注射、点刺、电针)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自付30%,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5.使用血液及成份血(除血液制品)的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三)材料项目类
体内置换的进口(或合资)人工器官、进口(或合资)置放材料以及进口(或合资)普通医用材料等,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球囊、药泵、导管、一次性注射器等,其费用参保人自付30%,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计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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