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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1-06-19 08:34: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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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审批程序

  1、排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方式、治理状况等,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报市环保局审批;

  2、进行现场检查,核对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确定所属的环境功能和经审批的污染物排放量;

  3、根据各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总量规划,确定该申请单位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在《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有关资料

  1、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正本或复印件);

  4、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正本或复印件)。

  四、相关事项

  1、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与原申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改变前十五天内向市环保局申请,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实物试运行期间,向市环保局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半月内,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前三个月,排污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领新证的,按无证排污处理。

  五、审批依据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环法〔1997〕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国家环局发布);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六、审批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简称:监督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七楼

  电话:2455779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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