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外市公民迁入本市和本市镇区之间户口迁移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辨认的,也要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 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2、属迁移变动的:
(1)<<迁移证>>;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申请者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换。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受理单位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同时上缴旧的居民身份证。
东莞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2480061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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