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虎门镇栏目 > 专题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3078号)
  • 2023-08-21 14:34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詹玉苗水产品店(经营者:詹玉苗)销售的“沙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詹玉苗水产品店(经营者:詹玉苗)销售的“沙甲”(购进日期:2023年6月9日),氯霉素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虎门詹玉苗水产品店(经营者:詹玉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在得知涉案“沙甲”抽检不合格后实施召回。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沙甲”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壹元肆角(¥271.4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3081412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因此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