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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2026-04-27 15:0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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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钱庆安)

  钱庆安:

  你(单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29-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9日在东莞市横沥田坑高新路1号从事无照商贩乱摆卖。本执法机关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罚字〔2025〕第29 -0002号),要求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118000013345)将罚款1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1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

  2、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4日 



  公告送达(于影)

  于影:

  你(单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29 -00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9日在东莞市横沥田坑高新路1号从事无照商贩乱摆卖。本执法机关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罚字〔2025〕第29 -0007号),要求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118000013396)将罚款1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1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

  2、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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