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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010D/2020-0072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22
名称: 东莞网约车新规出台,有这些重要变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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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网约车新规出台,有这些重要变化!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东莞的网约车管理正式推出新规

  对比此前的版本

  这次的修订有几个重要内容修改

  今天来给大家重点解读一下吧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4日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4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2503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3232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力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总体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本次修订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车型要求、企业准入条件、企业管理责任、过渡性条款、居住证要求等实际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漏洞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补充。

  本市登记&纯电动

  明确车辆要求:本市登记注册,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调整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类型,删除车辆过渡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要求,删去《实施细则》车辆申办条件中“燃油车”的相关表述,明确车辆须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其它条件不变。同时,删除《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和巡游车变更为网约车的过渡性规定。

  要领运输证得先有驾驶员

  避免出现大量闲置网约车,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针对网约车行业经营的新情况,增加有关车辆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业风险。

  一是增加第十五条企业法人进入网约车行业的门槛和条件,明确企业首次申请运输证的车辆不能少于100辆,再次申请时要为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二是增加第十四条第(八)项,企业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要同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避免出现大量闲置网约车,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参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在《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驾驶员资格互认

  提供就业便利,打破巡游车与网约车间人员流动障碍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完善驾驶员资质资格管理。

  一是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互认的规定,《实施细则》修改原第四十条,扩大资质互认的范围,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实行互认,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二是删除《实施细则》对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打破不必要的户籍限制

  三是细化对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明确要求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增加平台对驾驶员注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同一网络服务平台内重复注册,堵塞平台公司利用同一驾驶员为不同号牌网约车注册的漏洞。

  禁止以租代购

  加强行业监督,堵塞对网约车使用不规范的漏洞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督。

  一是为保障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增加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风险,以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内容。

  二是为堵塞出现的车辆实际管理人对网约车使用不规范的漏洞,包括向未取得合法资质人员提供网约车使用和向他人提供未取得资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因此对原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网约车车辆规范使用的规定。

  三是修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的表述,结合管理实际,将监管对象扩大至网约车公司、实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