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鲁建波:
本庭已审理林京桦、吕泽强、曾嘉琪诉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鲁建波(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244-246号)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鲁建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西路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24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一、确认林京桦与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6日至2026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林京桦以下款项: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9日工资8077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3、业绩提成2500元;4、报销费用636.84元;以上合计:15713.84元;三、驳回林京桦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245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一、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吕泽强以下款项: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9日工资差额4915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3、业绩提成1000元;以上合计:10415元;二、驳回吕泽强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246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一、确认曾嘉琪与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东莞翼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曾嘉琪以下款项: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工资差额6818元;2、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8元;以上合计:16636元;三、驳回曾嘉琪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244-246号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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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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