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欧阳某某与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欧阳某某原系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欧阳某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遂向公司提出要求为其补缴2011年至2013年期间社保及支付其退休补助金、年终奖。双方因此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2年1月7日至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经了解,欧阳某某在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主要从事生产作业,现在准备到退休年龄,身体出现了毛病,需长期吃药治疗,遂要求公司补缴其2011年至2013年期间社保,同时支付退休补助金、经济补偿金、职业病补偿、年终奖等。调解中,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承认本身的过失,表示当时员工人数多,刚开始经营经济不景气,漏缴欧阳某某2011年至2013年的社保,但欧阳某某现在提出的补偿太高,不合理,公司不能接受。
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了退休员工的社保补缴和退休金补偿的法律规定,阐述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确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有义务帮助欧阳某某补缴社保费用。公司应该感谢老员工十几年来所做出的工作贡献,体谅老员工因病带来的生活困境,在人道主义上给予关怀。同时,欧阳某某主张自我权益的时候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补缴欧阳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社保费用,并一次性向欧阳某某支付社保待遇补偿、退休补偿、年终奖共22000元,及离职人道主义补助金10000元,合计32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司应当为欧阳某某补缴其在工作期间所漏缴的社保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欧阳某某退休,劳动合同终止,而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未缴部分社保后期作补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欧阳某某因身体不舒服提出的职业病补偿需专业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作为依据,未能提供证明的,难以在调解中支持权益。本案涉及三个主要问题。
1、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员工可否立即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2、退休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退休职工没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申请退休,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依法终止,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来看,在因为44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并不存在因为退休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并且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可以向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员工患有职业病时,相关费用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时可能会由于企业困难、计算错误等原因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时未完全合法合规操作,以为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或不足额购买社保是节约成本,其实这反而是“增加”成本风险,因为在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有可能除了本应承担的经济部分,有可能被追偿额外的经济补偿,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