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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6-06-25 11:43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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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星毅实业有限公司等539家经营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经调查发现,关于东莞市星毅实业有限公司等539家经营主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5年9月15日,东莞市星毅实业有限公司等539家经营主体(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税务部门回函、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表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22日期间,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鉴于当事人成立后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在我局通知其改正相关行为的情况下仍未改正,情节严重,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凤岗镇2026年526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处罚决定公告).xls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doc

  3.信用合规经营提示书.wp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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