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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世雄药材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6-05-06 10:09           来源: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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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世雄药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世雄):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银井路228号102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耿艳为顾客提供采取针刺的方式拔罐放血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中“刺络拔罐疗法是将放血与拔罐相结合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的描述,具有创伤性,属于中医医疗技术,其行为属于《中医养生保健规范服务(试行)》第五条第一项“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规定的情形,属于医疗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该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情节:较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裁量基准:从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一套真空拔罐器及三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到你单位原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场已更换招牌且无开门营业,后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经营者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给你单位,均拒收退回。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5〕第201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银井路228号102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耿艳为顾客提供采取针刺的方式拔罐放血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中“刺络拔罐疗法是将放血与拔罐相结合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的描述,具有创伤性,属于中医医疗技术,其行为属于《中医养生保健规范服务(试行)》第五条第一项“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规定的情形,属于医疗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该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第2017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1、没收一套真空拔罐器及三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述义务:没收一套真空拔罐器及三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素兰、伍党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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