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珠:
你于2023年至2025年7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水布路21巷63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查清违法所得135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情节:较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裁量基准:从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00);2.没收药品(详见《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决定书)》凤综执保告字〔2025〕第2024号);3.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到你原执业住所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场未开门,后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给你,均未能送达。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5〕第202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3年至2025年7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水布路21巷63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查清违法所得135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第2024号),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逾期未履行。
现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述义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00);没收药品(详见《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决定书)》凤综执保告字〔2025〕第2024号);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袁嘉亮、彭勇明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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