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等1096家经营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经调查发现,东莞市众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等1096家经营主体,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5年9月15日,东莞市众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等1096家经营主体(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名单附后),自2023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表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6年6月13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鉴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节严重,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凤岗镇2026年1096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处罚决定公告).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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