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送告〔2026〕30-423至472号
东莞市怡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30-126至175号),内容是:经查明,东莞市怡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详见附件),一年未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04月27日依法在所在地东莞市东坑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和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网http://www.dg.gov.cn/dk/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该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综合本案事实,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东莞市怡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并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或登录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网http://www.dg.gov.cn/dk/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30-126至17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卢浩洪,谢志强 联系电话:83889008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3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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