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增强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2025年10-12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5年10-12月,我分局使用执法系统共检查企业41家,共发现隐患21项,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1份,开展立案处罚案件4宗(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2宗、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案1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案1宗),行政处罚共103.2621万元。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德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作为涉事工程彩钢瓦更换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承包涉事工程彩钢瓦更换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聘请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作人员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行为:1、作为涉事工程彩钢瓦更换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承包涉事工程彩钢瓦更换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聘请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作人员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金额:处人民币305000元(叁拾万伍仟元整)罚款
(二)企业名称:杨某
隐患情况:1、作为东莞市德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行为:1、作为东莞市德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金额:人民币21621.2元(贰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贰角)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于2025年8月8日发出(东中)应急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柒拾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8月23日前履行,截至2025年10月20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于2025年8月8日发出(东中)应急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柒拾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8月23日前履行,截至2025年10月20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金额:加处罚人民币700000元(柒拾万元整)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中宇机械加工厂
隐患情况:1、在焊接岗位有1名员工正在开展焊接作业,经查询,该名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违法行为:1、在焊接岗位有1名员工正在开展焊接作业,经查询,该名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千度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进行继续教育。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鸿恒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盐酸泵房控制电箱内无屏护挡板;2、通往盐酸储罐钢斜梯已多处锈蚀;3、现场测试盐酸泵房侧应急物资洗眼器水压不足。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甲类危化品储罐装卸区使用铁质工具(消防铁锹及开启阀门工具);2、甲类危化品储罐区一处消防水带已老化破损;3、危化品分装区使用铁质工具开启危化品铁质包装容器。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日宝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储存涂料用稀释剂的甲乙类仓库未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2、临近消防泵侧一处配电箱箱门与箱体未跨接地线;3、分散车间(涉爆区)多处使用铁质工具;4、配电房内电工专用绝缘手套未检验或更新;5、乙类仓库处应急物资洗眼器水压不足;6、实验室使用饮料瓶盛装危化品稀释剂。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续康电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一楼生产车间一套静电粉末喷涂(环氧树脂粉末)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停用该套静电粉末喷涂除尘系统)。
(六)企业名称:东莞市日宝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甲类仓库门静电跨接线脱落。
(七)企业名称:东莞市加南石油供应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人井口管道缺少物料流向标识。
(八)企业名称:东莞市东石油站有限公司中堂振华加油站
隐患情况:1、出入口处未设置限速警示标识。
(九)企业名称: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中堂加油站
隐患情况:1、油站进口限速标识牌未规范设置。
(十)企业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中堂中安加油站
隐患情况:1、加油站出入口缺少限速警示牌。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