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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00X/2026-0012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6-25
名称: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数规〔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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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数规2026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东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授权运营模式

  市人民政府采用“整体实施,分领域授权”模式,由东莞市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统一的实施机构,按程序授权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作为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授权运营工作,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做好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及应用场景创新等。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数据资源范围、目录等,严格防控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建立数据产品使用追踪机制,确保数据产品不被超范围使用。运营机构不得转让、出租或交由第三方承包运营权限,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可根据市场需要公开遴选数据服务商(含OPC企业),并按照与实施机构签订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程序,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优势从事垄断行为。

  二、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

  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开展编目,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确保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数据资源,确需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应当获得权利人同意,或依法进行脱密、脱敏等处理。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一)基本条件

  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机构。

  (二)机构资金条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授权运营管理条件

  具有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或信息化部门,已建立数据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被授权领域的数据基础能力和应用场景落地能力。

  (四)数据运营技术条件

  具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具备法律要求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等领域的制度体系与技术能力。

  (五)数据服务能力条件

  具备数据治理、加工、运营领域的实践经验。

  (六)数据安全能力条件

  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近3年未发生网络或数据安全事件。

  (七)生态协同条件

  具备对应领域的生态协同能力。

  四、授权运营管理

  (一)授权运营期限

  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协议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编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内容

  1.市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配套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

  2.实施机构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审查管理机制,包括开展授权运营申请的合规审查、运营期间的内控审计等。

  3.实施机构应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和公共数据创新实验室,支持运营机构开展数据加工、融合及场景创新,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4.运营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加工及市场化服务,应建立完善的技术平台及环境,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安全风险。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三)技术保障

  实施机构负责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公共数据创新实验室及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机构应基于上述平台,以模型、核验等形式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数据安全。鼓励经过实施机构审查通过的数据服务商(包括OPC企业)通过公共数据创新实验室进行数据产品再开发及场景验证。

  (四)实施进度

  1.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领域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2.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3.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和登记;

  4.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价标准

  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包括其组织管理水平、运营服务能力、运营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权限收回清退或续约的重要依据。运营机构应制定本年度公共数据运营绩效目标。

  (六)清退机制

  协议持续期间,若运营机构存在绩效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违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发生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改正或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机构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依约定对运营机构予以清退。

  (七)资产管理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各单位应在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平台开展数据资产登记,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遵循国家规定对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同步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登记,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五、预期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本实施方案主要聚焦金融服务、医疗健康、低空经济、气象服务、交通服务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金融服务领域。支持融合利用信用、科技、环保、工商、税务、气象、医疗、社保、水电气、农业农村、公积金等数据资源,依法合规优化银行、保险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管理提升。支持以“信易贷”平台为基础,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水平。

  (二)医疗健康领域。支持融合利用信用、医保、医疗、药品等数据资源,以模型、核验的方式,协助医疗保险机构为参保医患提供信用就医、精准理赔等服务,提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医疗数据跨境服务应用场景探索。

  (三)低空经济领域。支持整合无人机、气象监测、交通管制、应急救援等多维度数据资源,支撑城管、交通、应急、消防、环保、水务等应用场景;支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无人机物流配送、空中巡检、应急救援等应用场景落地。

  (四)气象服务领域。支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数据与气象数据融合应用,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支持气象数据与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等数据深度融合,从源头防范、减轻极端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创新气象数据产品服务,支持金融企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天气衍生品等新产品。

  (五)交通服务领域。有序推进全市停车一张网建设,支持融合静态停车、交通运输等数据资源,构建覆盖停车实时位置、车辆营运等高质量数据集,为商业化场景提供支撑;支持交通运输相关企业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复用,加强人工智能工具应用,助力企业提升运输效率。

  六、成本核算及收益分配机制

  运营机构应准确记录并核算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收益分配动态调整机制,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

  七、主体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机构。在市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与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履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定期向市数据管理部门报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信息披露有关要求。

  (二)运营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将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制定数据服务商(含OPC企业)遴选标准,管理数据服务商并依约定向实施机构备案;定期向实施机构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严防数据安全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依法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信息披露有关要求。

  八、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机制,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流通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规范要求;构建分类分级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提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市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实施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对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数据产品和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向社会提供,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他人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获得数据相关权益。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5日。国家、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