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索引号: | 11441900007331013X/2025-0060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名称: | 樟木头镇2025年6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开目录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10 | |
主题词: |
樟木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序号 |
案件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情况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东(樟)文综罚字〔2025〕第4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结合《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七部分出版市场,序号第26项 |
警告 |
202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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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樟府综执罚字〔2025〕12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东莞市樟木头蕾特恩美容店(经营者:赵玉)于2025年5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永宁街7号301室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464序号,裁量情节为较轻: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一至三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裁量基准为从轻: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粤卫规〔2022〕5号)第2序号的适用情形:责令改正当日立即调离没有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的工作岗位,同时安排体检,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2025/05/26 |
2025/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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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樟)文综罚字〔2025〕第6号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结合《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印刷市场,序号第8(6)项)属于轻微违法程度。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壹佰玖十伍元。 |
2025/04/25 |
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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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樟府综执罚字〔2025〕13号 |
行政处罚 |
杨平于5月31日至6月7日期间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园别墅区长城街的五层楼其中的五层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收取课时费用共32000元(含预收费未消课款项29600元),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退回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款项,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违法所得为2400元。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2025/06/07 |
2025/06/19 |
主办单位: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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