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情况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樟府综执罚字〔2025〕9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东莞市樟木头餐洁仕餐具消毒服务部于2025年4月22日,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新围居民小组黄金大厦后面存在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的行为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691序号,裁量情节为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为从轻:给予警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警告 |
2025-04-22 |
202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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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樟)文综罚字〔2025〕第3号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五部分娱乐场所,序号第2项。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3-11 |
202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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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樟)文综罚字〔2025〕第2号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五部分娱乐场所,序号第2项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1-17 |
202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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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樟府综执罚字〔2025〕8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东莞市樟木头樟汇住宿服务部于2025年4月1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木头新兴街32号301房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455序号,裁量情节为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裁量基准为从轻: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粤卫规〔2022〕5号)第1序号的适用情形(三):责令改正当日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
警告 |
2025-04-14 |
202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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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樟府综执罚字〔2025〕7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东莞海仕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75号9栋118室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455序号,裁量情节为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裁量基准为从轻: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粤卫规〔2022〕5号)第1序号的适用情形(三):责令改正当日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
警告 |
2025-04-11 |
202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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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樟府综执罚字〔2025〕6号 |
当场行政处罚 |
东莞市香樟萃赐芬芳诊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木头东城路98号中惠香樟绿洲70栋105室09存在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为。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695序号,裁量情节为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为从轻:给予警告。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规定 |
警告 |
2025-04-03 |
2025-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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