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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5-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2-25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020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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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0202号)

发布日期:2025-02-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号),涉及我市14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群利鱼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塘厦群利鱼档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群利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群利鱼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1020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泥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健东冻肉档销售的“道滘猪肉丸”

  (一)东莞市塘厦健东冻肉档销售的“道滘猪肉丸”,经抽样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健东冻肉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健东冻肉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11702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道滘猪肉丸”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使用的“汤碗”

  (一)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使用的“汤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伊清香拉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8C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四、东莞市塘厦学虎鱼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塘厦学虎鱼档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学虎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学虎鱼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12002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泥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

  (一)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4〕021119C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不到位导致的。

  六、东莞市塘厦陆达冰鲜档销售的“大黄鱼(大黄花鱼)”

  (一)东莞市塘厦陆达冰鲜档销售的“大黄鱼(大黄花鱼)”,经抽样检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陆达冰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陆达冰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5〕0201150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大黄鱼(大黄花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七、东莞市塘厦梁记水产档销售的“生鱼”和“鲈鱼”

  (一)莞市塘厦梁记水产档销售的“生鱼”和“鲈鱼”,经抽样检测,其“生鱼”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鲈鱼”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莞市塘厦梁记水产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莞市塘厦梁记水产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20703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生鱼”和“鲈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八、东莞市塘厦胡华蔬菜档销售的“青辣椒”

  (一)东莞市塘厦胡华蔬菜档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胡华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胡华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犯,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涉案“青辣椒”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当事人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5〕0202240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青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九、东莞市塘厦刘河周蔬菜档销售的“百香果”和“青榄”

  (一)东莞市塘厦刘河周蔬菜档销售的“百香果”和“青榄”,其中“百香果”的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榄”的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刘河周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刘河周蔬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120028)。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百香果”和“青榄”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十、东莞市塘厦俊彬海鲜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塘厦俊彬海鲜档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俊彬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俊彬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1130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泥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十一、东莞市塘厦叁号河粉档销售的“河粉”

  (一)东莞市塘厦叁号河粉档销售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叁号河粉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叁号河粉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5〕0201020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河粉”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十二、东莞市塘厦锋记河粉档销售的“河粉”

  (一)东莞市塘厦锋记河粉档销售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锋记河粉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锋记河粉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5〕02011700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河粉”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十三、东莞市塘厦金记鱼档销售的“鲜活泥鳅(淡水鱼)”和“新鲜鱿鱼(其他水产品)”

  (一)东莞市塘厦金记鱼档销售的“鲜活泥鳅(淡水鱼)”和“新鲜鱿鱼(其他水产品)”,其中“鲜活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鲜鱿鱼(其他水产品)”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金记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金记鱼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012303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鲜活泥鳅(淡水鱼)”和“新鲜鱿鱼(其他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十四、东莞市塘厦和悦百货商行销售的“胡萝卜”

  (一)东莞市塘厦和悦百货商行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和悦百货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和悦百货商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020703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胡萝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