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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3-0030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8-29
名称: 关于印发《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塘府〔2023〕2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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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塘府〔2023〕21号)

发布日期:2023-08-29  浏览次数:-

  关于《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关于《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塘厦镇涉锂离子电池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揭发、检举锂电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对举报塘厦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属于涉锂电池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0769-87929707、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769-110、市场监管分局举报电话:0769-87812313)。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应当提供能够辨别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锂电池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奖励:

  (一)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对电池进行生产加工,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

  (四)其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执法机关核查,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直接证据、产品流向以及排污去向的情况,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只提供被举报方的地址和违法事实的举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1万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此专项举报奖励总额每年控制在50万以内。

  第十一条在举报查处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公安分局组织线索调查部门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公安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若社会公众揭发、检举锂电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奖励条件的,社会公众不可重复获取本奖励办法有关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