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单位已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东人防责缴〔2025〕4号),主要内容为:你公司在收到我办于2022年4月22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东人防责改通〔2022〕9号)后未按时向人防审批部门补办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并提交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建方案。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21〕30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6612236元至代收银行(详见附件)。
由于本单位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上述《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东人防责缴〔2025〕4号)送达给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东人防责缴〔2025〕4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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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