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防〔2018〕30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各单位: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管理细则》已经2018年1月31日省人防办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3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人防规〔2018〕2号),为落实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目录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目录管理。
经省人防办审批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省内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纳入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初稿和《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由工程处草拟提出,经秘书人事处初审后,报分管工程处、秘书人事处的办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处上传到省人防办网站后台,由法规宣传处按规定发布。
第五条 省人防办审批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工程处完成原有目录的更新并上传到省人防办网站后台,由法规宣传处按规定发布。
第六条 省人防办审批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工程处将办领导批示件复印件和《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复印件送秘书人事处,秘书人事处在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发布。
第七条 省人防办审批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工程处将有关信息推送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广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平台并发布。
第八条 国家人防办审批的广东省内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工程处会秘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