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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34419003040939207/2025-0026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7-17
名称: 走私两用物项案件中,如何确定货物价值?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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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两用物项案件中,如何确定货物价值?

发布日期:2025-07-17  浏览次数:-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作者陆怡坤。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因委托货代无证出口碳化钨粉末被缉私立案调查,现在还不清楚涉案货值怎么算,请问是以采购价、销售价还是报关价确定的呢?

兰迪海关和财税部-陆怡坤律师


你好,你好,根据贵司描述,贵司出口碳化钨粉末可能被认定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对于走私两用物项行为,因其涉案货物价值较高,所以往往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货物价值作为犯罪数额。

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以申报出口的价格走私涉案数额。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绝对,如果办案机关认定申报价格不真实,则可能根据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犯罪数额。当然,不排除在极少数情况下,办案机关基于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以采购价格作为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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