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东莞市企石镇农林水务局对2022年印发的《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企府[202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行了修订。就文件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依据
一是原《交易办法》到期需要修订。
二是新法律、新政策的规定,需修订《交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农农规〔2025〕1号);《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深化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交审分离”的要求,需进一步完善职能分工、交易方式、交易合同管理、适用范围等交易制度。
三是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 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完善交易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前的《交易办法》共11章67条,修订后的《交易办法》共10章51条,比原来减少1章16条。章节的主要变化是:原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章“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删除,有关内容并入其他章节;新增第三章“交易合同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
农林水务局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招投标服务所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二)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竞投人资格;(三)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四)对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归档保存。交易项目经审查提交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后,镇招投标服务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二)明确了统一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竞价交易统一采用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且原则上实行后置竞投资格审查制度。同时新增对确需设置行业要求、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的交易项目,经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竞投资格前置审查。
(三)明确了重新组织交易的情形
交易项目无人竞投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作如下处置:(1)重新提出交易申请。若原交易条件不变,或仅合同起止日期压缩(顺延),或该交易事项民主表决内容已明确交易项目无人竞投后交易价格等条款可调整范围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表决。(2)在不低于原交易方案底价且不改变原交易方案其他主要条件、不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基础上,自竞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网上报名“先到先得”原则与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人达成交易。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四)明确了平台免责规定
交易项目审查和服务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规性瑕疵以及交易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五)新增了交易合同管理相关的规定
对交易底价、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占用物业、合同条款的设置修改限制等作出详细规定(第三章)。
(六)新增了可不上平台交易的情况及流程要求。
以下集体资产的出租和出让,可不上平台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依权限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出租、出让或委托处置方案给镇人民政府或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1、不固定承租人的流动地摊出租;
2、拆迁安置物业给付到经民主表决确认的对象或农民公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
3、因“三旧”改造、合作开发分得的集体物业通过初始改造或合作开发协议交由改造运营方或合作开发方统一运营招租;
4、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购厂房、土地等物业,若原物业有承租人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原租赁合同条件在租赁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与原承租人签订合同;
5、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其他不适合上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
(七)新增了允许承租人确实因经营困难而申请降低租金单价或减少计价面积的条件要求。
因承租人确实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租赁性交易合同租金单价或减少计价面积的,镇农林水务局着重审查是否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合同期已执行一半以上;
2、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承租人已交齐截至申请日所有应缴纳租金和违约金;
4、申请降低租金单价的,申请执行的租金单价以同期评估价或参考价为基准,下浮不得超过20%;
5、申请减少计价面积的,租金单价应结合区位等因素适当上涨;
6、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同意。
(八)调整符合续约交易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续约申请的情况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原承租人进行续约交易:
1、原承租人已向集体经济组织结清应缴纳的租金等款项;
2、承租人经营业态符合当地要求;
3、承租人在上一租期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租赁物等严重违约行为。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受理续约申请:
1、原交易合同承租人提出续约书面申请时,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的;
2、原承租人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提出续约时,超出原合同租赁物占地范围外的物业或因承租人原因减少租赁物业面积的;
4、原属违规交易项目的。
(九)调整符合磋商交易的条件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这一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1、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2、定意向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经济发展、招商等部门经效益审查后推荐的企业,或上市、上市后备、培增、高新技术、专精特新、链主、规上等优质企业;
3、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项目;
4、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5、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本镇范围内的其他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6、因承租人经营需要或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需要,承租人需搬迁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辖下其他物业;
7、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土地招引合作开发方;
8、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十)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增加续约、磋商、小额资产交易项目公告的时间,明确各类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的发布要求。
(十一)删除“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的相关内容。
“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和“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均列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年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相关“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等交易方式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
(十二)适用范围的调整
删除原《交易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镇属资产适用本办法和删除原《交易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当地户籍村民个人资产适用本法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交易办法》由企石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720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