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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283G/2022-0069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09
名称: (文字解读)企府〔2022〕11号关于《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企府〔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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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企府〔2022〕11号关于《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

关于《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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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我镇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培育与发展,强化高企服务保障,实现高企数量与质量双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我局制定了《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我镇经过多年的发展,先后获得“国家生态镇、国家卫生镇、省文明镇、省专业镇”等荣誉称号。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已成为我镇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但我镇经济支柱产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特别是部分规上企业和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科技含量低,主营产品结构简单,附加值低,普遍存在缺乏品牌建设和无核心竞争力等情况。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国家认可的资质荣誉,是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通过推动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是省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关于高企培育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企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辖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加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投入,积极申报高企认定,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和发展质量,实现高企数量与质量双提升,加速我镇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我镇大力培育和发展高企,着力打造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高企产业集群,目前我镇高企发展已有一定基础,2020年高企数量达122家,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和自动化、新材料等三大领域,2020年规上高企工业总产值为85.17亿,占全镇规上工业总产值的34.4%,规上高企工业增加值为20.43亿,占全镇规上工业增加值39.6%,充分体现高企高质量、高产出的特征和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尽管我镇高企发展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国内先进地区或发达镇街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高企发展仍相对滞后,整体科技创新水平不高,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和支撑产业发展的效果不够明显,缺乏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高企。为此,我们要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高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发挥我镇工业制造业和产业链的优势,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有效推动我镇经济支柱产业往高端化发展,抢占产业高地,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

2、2021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部署会议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精神汇编材料

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东科〔202157号)的《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市科技局关于2020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情况的通报

5、《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意见(东科〔202041号)

6、关于进一步抓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东经指综〔202011号)

7、企石镇高新技术培育工作会议纪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共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资助对象和条件、扶持的标准、实施期限、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以及部门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晰了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费来源。镇政府每年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提升企业发展质量。

  (二)资助对象。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符合《办法》中的申报认定、获得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按标准奖励。

  (四)资金申请。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经济发展局。由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后给予资助奖励。

  (五)监督管理。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经审议通过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核。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经济发展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1231日止。

  五、《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具体事项由企石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9-8266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