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南城生态环境分局持续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提升辖区内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夯实街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基础,助力“无废南城”建设。
日前,南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且未在窗口期内完成整改,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南城生态环境分局检查组对辖区内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设有危险废物贮存仓,虽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危险废物记录不规范,未按实际情况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情况,存在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
对此,南城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给予该企业合理窗口期,暂不予立案处理,责令其限期内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南城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责令后复查,发现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整改仍未完成。
以案释法
最终,南城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法条链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立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涉案企业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懈怠等问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危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并完善好危废管理台账,避免因环保管理工作疏忽而被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