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积极发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适用对象
《意见》的适用对象为本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大额标准界定。明确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中的大额标准。
(二)农村干部薪酬管理。明确农村干部薪酬适用标准。
(三)财会人员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财会机构设定方式。
(四)资产评估。明确集体经济组织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事项及资产价值评估方式、程序。
(五)合同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起草、审核、签订、修改、备案等问题。
(六)建设工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建设工程的招标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
(七)支出审批。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审批程序及责任追究等问题。
(八)重大事项审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文本、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在基数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标准或金额、集体土地款使用、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实施办法》的三十六条第五项的经济事项、村(居)两委干部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及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
三、《意见》的实施时间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关于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的意见 洪府办 2018 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