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东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具体名单见横沥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中国东莞横沥镇栏目http://www.dg.gov.cn/hengli/查询)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19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联系人:李志华、朱瑞莹 联系电话:83377317、8337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