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3号),涉及我市黄江镇7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老屋里土钵菜餐厅经营的食品“酸菜”。
东莞市黄江老屋里土钵菜餐厅经营的食品“酸菜”(购进日期:2025年8月4日,单价10元/Kg),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29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85/kg,标准指标:≤0.1/kg),该批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我店采购该批次“酸菜(酱腌菜)”回来后储存在常温、避光的地方,同时我店也未在该食品添加任何东西,所以我店认为该批次“酸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08月04日)被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导致被抽检不合格。
二、东莞市黄江丽品餐饮店使用的餐具“大碗”。
东莞市黄江丽品餐饮店使用的餐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年9月1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34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由于店家疏忽,清洗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里消毒,因为消毒时间不足导致被抽检不合格。
三、东莞雄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凉拌青瓜(自制)”。
东莞雄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凉拌青瓜(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9月11日,单价22元/份),其中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单位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35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大肠埃希氏菌(实测值为1.2x103CFU/g,标准指标:满意(<20CFU/g);可接受(20-<100CFU/g);不合格(≥100CFU/g),该批产品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本单位员工在制作食品时不注意个人卫生或者盛装食品的餐具消毒时间不足的导致污染了食品,是导致抽检不合格。
四、东莞市黄江江和悦餐饮店经营的食品“白切鸡(自制)”。
东莞市黄江江和悦餐饮店经营的食品“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9月11日,单价75元/Kg),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单位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36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菌落总数(实测值为4.5x106/g,标准指标:满意(<105/g);可接受(105-<106/g);不合格(≥106/g)),该批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制作好的食品的无有效存放好或者是制作好的食品存放时间过长导致污染,是导致抽检不合格。
五、东莞市黄江长旺烧腊茶餐厅经营的食品“葱油鸡”。
东莞市黄江长旺烧腊茶餐厅经营的食品“葱油鸡”(制作日期:2025年9月4日,单价58元/份),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43号)。
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实测值为6.5×106),所以我店认为该批次“葱油鸡例牌”(制作日期:2025年9月4日)被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该单位在制作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
六、东莞市黄江早多点早餐店经营的食品“油条(自制)”。
东莞市黄江早多点早餐店经营的食品“油条(自制)”(制作日期:2025年8月20日,单价20元/kg),其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35号)。
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1.6x103mg/kg,标准指标为≤100),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该单位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导致。
七、东莞市黄江客之家餐饮店经营的“豉油鸡”及“脆皮手撕鸡”。
东莞市黄江客之家餐饮店经营的食品“豉油鸡”及“脆皮手撕鸡”(制作日期:2025年9月4日,豉油鸡”单价为48元/份,“脆皮手撕鸡”单价为49.8元/份。),“豉油鸡”及“脆皮手撕鸡”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单位立案。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39号)。
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豉油鸡”实测值为1.7x107CFU/g,“脆皮手撕鸡”实测值为4.8x106CFU/g),该单位认为该批次“豉油鸡”及“脆皮手撕鸡”(制作日期:2025年9月4日)被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斩切环境没有分区隔离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