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8号),涉及我市黄江镇2家(东莞市黄江本金豆制品店-豆干;东莞市黄江李阳豆制品店-豆干)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本金豆制品店生产经营的豆制品“豆干”。
东莞市黄江本金豆制品店生产经营的豆制品“豆干”(生产日期:2024年7月9日),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生产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生产经营户。该生产经营户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生产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7573号)。
该生产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算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8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三法)),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相关产品,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有使用铝制的工具或机器。当事人事后对同供货商供应的原料“黄豆”及同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豆干”进行送检,原料“黄豆”的检验项目“铝”检验结果:16.2mg/kg,产品“豆干”的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100mg/kg;检验结果:59.4mg/kg)。因怀疑所用原料“黄豆”本底值含有铝造成产品“豆干”铝的残留量超标,故排除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
二、东莞市黄江李阳豆制品店生产经营的豆制品“豆干”。
东莞市黄江李阳豆制品店生产经营的豆制品“豆干”(生产日期:2024年7月9日),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生产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生产经营户。该生产经营户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生产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7572号)。
该生产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算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6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三法)),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未发现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相关产品,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有使用铝制的工具或机器,当事人事后对同供货商供应的原料“黄豆”及同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豆干”进行送检,原料“黄豆”的检验项目“铝”检验结果:24.3mg/kg,产品“豆干”的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100mg/kg;检验结果:55.9mg/kg),因怀疑所用原料“黄豆”本底值含有铝造成产品“豆干”铝的残留量超标,故排除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