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号),涉及我市黄江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刘记包子制售店经营的食品“红糖馒头”。
东莞市黄江刘记包子制售店经营的食品“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11月9日,单价1元/个),其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进货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06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211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391g/kg),该单位认为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制作“红糖馒头(自制)”过程中原材料上有该成份的添加剂导致被抽检不合格。
二、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食品“豆干”。
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食品“豆干”(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9日,单价6元/kg),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08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为141mg/kg),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含铝成份的添加剂,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该批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该“豆干”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厂家添加了其他的添加剂导致被抽检不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