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7号),涉及我市黄江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包有面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净肠粉”。
东莞市包有面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净肠粉”(加工日期:2024年10月25日,单价8元/份),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05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3.1x106CFU/g;标准指标:满意(<104);可接受(104-<105);不合格(≥105)),该单位认为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盛装食品的餐具消毒后无有效存放导致餐具污染,导致抽检不合格。
二、东莞市黄江正中茶餐厅经营的食品“斋肠”。
东莞市黄江正中茶餐厅经营的食品“斋肠”(加工日期:2024年10月25日,单价9元/份),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07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2.0x106CFU/g;标准指标:满意(<104);可接受(104-<105);不合格(≥105)),该单位认为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盛装食品的餐具消毒后无有效存放导致餐具污染,导致抽检不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