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6号),涉及我市黄江镇1家(东莞市黄江罗火大市场档)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黄江罗火大市场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
东莞市黄江金世丰百货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单价:3元/kg,进货日期:2024年7月22日),其“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指标受到食品种植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7574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6-苄基腺嘌呤(6-BA)(检测结果0.0499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含“6-苄基腺嘌呤(6-BA)”及相关化学品,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该批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者在该“黄豆芽”的种植过程中非法超量添加化学品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