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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40Y/2024-0041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3
名称: 关于印发《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黄府〔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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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3  浏览次数:-

相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485日   



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江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是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固定总价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下浮率紧急抢险、救灾以及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等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固定下浮率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相应行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的承包方式。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合同承包方式的应报政府批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

第七条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幅度超过5%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

(三)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变更工程价款按如下原则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基准日期的人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财政住建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四)工程变更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如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条第(一)(三)点的规定计算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畴的应单独列项不作浮动。

2.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单独增加(或减少单位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

3.措施项目清单未列的专业措施项目如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列项报价的视为该措施项目已包含在其他清单报价中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如已报价的按实际施工措施据实计算并调整原报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法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承包单位投标价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差超过一定幅度时P0<P1×(1-L)×(1-15%)或P0>P1×1+15%时(L为报价浮动率)承包单位填报的综合单价P0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发生工程变更时该清单综合单价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

1.P0< 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P0> 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三)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只是作为变更增减工程结算单价的依据合同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计价应按调整前承包单位投标单价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方法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发现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应保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按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1-报价浮动率)进行修正作为合同单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疑问应在开标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的调整方式如果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承包单位应在该部分施工完成后3个月向建设单位提出并按如下原则调整:

(一)工程量清单虚列虚增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工程结算时应全部扣减。

(二)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漏量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在工程结算时给予全部补偿。


第三章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于合同内的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严禁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程序。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

(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之间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应按如下规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先审批后实施:

)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认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论证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超过合同价10%、项目变更工程累计增加金额超20万元(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初审并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批

)对批复概算建设内容涉及软基、基坑支护等变更,若不及时实施处置将对工程带来损失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现场开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工作会议

(五)对于交通建设项目,按规定属于省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工程变更,应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款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及核心工艺流程的改变才可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于承包单位自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等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修正调整和完善应不予办理变更增加工程手续。

第十六条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工程签证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合同约定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合同约定残值由建设单位自行回收的,其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经核实属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履行合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十七条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可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10%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50%前抵扣完毕。

第十八条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履约保证担保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30日内承包单位应提供该时段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第二阶段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承包单位应提供该时段合同总价5%的履约担保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妥担保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担保到期前将保证担保金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如果履约保证担保额不足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补足履约担保额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单位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担保后再按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九条工程合同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

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

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根据工程量清单规范规定,属于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作内容的不予单独计量。

三)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进行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

四)采用固定下浮率发包方式的项目施工图预算没有审定之前按批准概算相应承包范围建安费乘以(1-报价浮动率)作为暂定合同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进行支付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暂定合同价的50%施工图预算经审核确定后按审定施工图预算乘以(1-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并同时减去按概算建安费计量已支付的金额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施工图预算乘以(1-报价浮动率)后工程造价的80%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

第二十条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同一单项工程中由相同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一)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签证手续;

2.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3.变更工程预算按规定经财政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二)变更工程进度款应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可按不超过审定变更后金额的80%支付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

三)合同约定有工料机调差的按合同价外增加(减少)工程价款处理根据镇财政审核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余款结算完毕后支付。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变更工程审批台账每期申报变更工程进度款时应向财政分局提供该项目合同已批准的变更工程累计金额情况。

五)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合同进度款变更工程进度款及工料机价差款的审核制度明确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计量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服务等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时间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按合同价款5%20%保留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服务单位提供相当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担保质量保证金期限至服务合同质保期满之后7具体期限视工作性质而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一)施工过程结算原则上以项目承包合同的单项或单位工程作为结算节点并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承包合同有效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

2.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的10%1000万元。

3.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完工并有建设单位的初步验收合格证明。

4.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结算资料完整并符合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二)节点工程申报过程结算按规定应当报送政分局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审完毕并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节点工程过程结算经审核后进度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

第二十三条工程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建设单位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不含以下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

5002000

万元不含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20005000

万元不含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

5000万元以上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应当报送财政局评审的工程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审核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对结算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反馈的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施工材料设备零星工程及服务类合同)建设单位可采用单方结算对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实行单方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书面告知及公告义务属施工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结算按规定应当报送财政局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结算进行确认后送财政局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方结算的流程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清算如果承包单位以工程担保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向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再保留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担保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工程担保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须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

三)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3亿元并在本地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

四)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

五)以上所有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所有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住建局财政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签证资料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检查和监督。

住建局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其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查司法分局应积极给予法律咨询协助。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无故拖欠工程价款的住建局责令改正报请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原因引发建设资金浪费招投标违规行为或工程经济纠纷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服务单位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应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由镇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助调解。对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的请款资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有请款资料真实、有效。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报价浮动率(L

1.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L=1-报价/审核预算价)×100%

中标价报价招标控制价及预算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严重不平衡报价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总价确定的前提下为了从工程变更中获取超额利润有意识地调整某些清单项目的报价使之超出报价合理区间[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1-15%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综合单价×1+15%且在投标时没有提供合理的综合单价分析及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使建设单位造成不合理支出。

(三)算术性差错

算术性差错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出现计算误差包括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不等于合价计费程序中计算基数有误计费程序中基数乘以费率出现计算错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价累计再加上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所得总价与报价总价不相规费和税金没有按规定费率计算等。

(四)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

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项目并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清单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10万元的则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有效合同价款指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是以单个清单项目计算如果合同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相同应合并计算

(五)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

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清单项目在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没有相应的项目内容或表述不清晰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10万元的且该清单项目实际没有施工的则视为该清单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工程量清单虚列是以单个清单项目计算如果合同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相同应合并计算。

(六)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

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其项目特征相应的项目但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该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比少计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所引起工程价款变化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1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重大漏量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以单个清单项目计算如果合同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相同应合并计算。

(七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清单项目该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计算的工程量相比多计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所引起工程价款变化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1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是以单个清单项目计算如果合同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相同应合并计算。

(八)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以承包单位开工日为基准日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会同镇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119

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合同(含中标未签合同)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