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镇文化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黄江镇文化服务中心(东莞市黄江镇体育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69.6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繁荣群众文化事业。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三)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四)开展辖区内社会主义文艺活动,推动文艺队伍的发展,繁荣群众文艺创作。
(五)开展文化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推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七)指导村(社区)开展文化业务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章设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决策部署,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七)组织制定并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统筹、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四)督促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单位领导体制,明确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或其他组织机构作为其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正、副主任组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并进行考核。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议事规则为:
1.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2.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正、副主任均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下辖东莞市文化馆黄江分馆、东莞市图书馆黄江分馆、黄牛埔美术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平等权;
(二)获知权;
(三)安全保障权;
(四)教育培训权;
(五)知情权;
(六)隐私权;
(七)维护尊严权;
(八)批评建议与检举权;
(九)投诉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维护秩序,爱护资源,遵守规定;
(二)鼓励性义务;
(三)群众权利与义务实现路径。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管理及东莞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查落实,保障文化服务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主管单位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四)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五)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六)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9月19日经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东莞市黄江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