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二、办事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三、办事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占有、变更、注销登记。
四、办事流程:
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事项由企业逐层审核,最后由市国资委核准。完成核准后,市国资委将出具相关事项企业产权登记表。
附件: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docx
2、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