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玉华(身份证号码:432822********7797):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在2025年8月30日被发现于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七横路11号103室的东莞高埗国源内科诊所内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并独立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高执卫罚告字〔2025〕0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高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5号文广大楼四楼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二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高执卫罚告字〔2025〕013号)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