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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526U/2022-0041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6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肖某某与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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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肖某某与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22-09-13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 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 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 人身侵权、行政处罚、医疗费、身体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肖某某与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0日19时许,肖某某与林某某因买卖纠纷产生争执,林某某出手打伤肖某某,8月21日下午肖某某前往高埗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右2、3肋骨骨折,后肖某某向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高埗派出所报警,民警立案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对林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后经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愿通过调解解决,遂于2022年8月22日至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同意人民调解,遂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8月20日晚,肖某某下班回家路过林某某所开的商店,便到店中购买几件日用品,结账的时候因觉得价格贵想退货,林某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口角几句后林某某动手打了肖某某。肖某某在被打后的第二天下午去高埗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右2、3肋骨骨折,遂向高埗派出所报警。民警根据调查情况把林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并依据其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林某某在拘留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给予肖某某适当赔偿,并亲自向肖某某赔礼道歉,以求得对方原谅。

  由于林某某在拘留所,调解员组织林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作为委托人与肖某某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解释《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肖某某的伤情属于哪个等级是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并对应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在肖某某没有进行伤势鉴定的情况下,而其经过治疗目前康复情况良好,希望双方抱着互谅、和解的态度去协商民事赔偿。同时,劝导双方在面对生活中的纠纷,要冷静对待,不然伤害的是两个家庭。李某某表示对肖某某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会尽力做到,希望对方能够原谅其丈夫。调解员接着又对肖某某说,林某某也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林某某进行了经济处罚,现在也采取了拘留措施,希望肖某某原谅这个年轻人的一时冲动,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肖某某经过一番思量,最终同意了林某某的请求。

  经调解,双方就肖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林某某的妻子李某某通过微信的转账方式向肖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000元以和解此次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二、肖某某签署警方提供的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林某某的其他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各自责任划分归属,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我国《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殴打他人治安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综上所述,肖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林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也同样要承担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本案中肖某某与林某某的纠纷源自于一件小事,但是双方没能保持理智,以至于矛盾升级,本可以轻松化解,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缺乏清醒的认知,尤其是林某某没有理智的心态去解决矛盾,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庆幸的是肖某某的伤情不是很严重,病情也快速好转。林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损害他人健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好在林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对肖某某主动表达歉意及民事赔偿,认错态度较好,此案得以顺利调解。调解员抓住主要事实,理清事实矛盾,并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现场普法,对于此次恶劣事件的双方进行批评教育,“情、理、法”结合,使本就困难的两个家庭得到了各自的谅解,最终握手言和,对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十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