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900007332526U/2022-00410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2-09-06
以案释法案例:廖某华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2-09-13

以案释法案例:廖某华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22-09-13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 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 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医疗费、健康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廖某华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与廖某萍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高埗镇冼沙二上坊村村口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廖某萍搭载乘客其父亲廖某华受伤,两车损坏。后廖某华因此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7天,2021年8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出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某与廖某萍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廖某华不负事故责任。东莞市道路交通责任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其前期抢救费用,现就该事故对廖某华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2年6月23日至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经过调查得知,2021年8月5日9时45分,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高龙路往二上坊村内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二上坊村村口路段时,车头与由廖某萍驾驶从左往右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车上搭载乘客廖某华和刘某欣两人,造成廖某华受伤及两车损坏。后廖某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抢救,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因需要后续的治疗费用,伤者家属多次与张某某沟通未果,无奈之下寻求郑桐生调解工作室帮忙调解。调解员接到请求后立即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了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双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联系,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此次交通事故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也都应当在此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垫付前期治疗费用,伤者的情况逐渐稳定,纠纷集中在接下来的后续治疗费用上。廖某华家属认为这次事故让他们家庭承受了很大的痛苦,而张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同样的责任,他不应把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廖某萍,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

  针对事故双方导火线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质证,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分别展开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某家进行了沟通,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同等责任,但是毕竟伤者正在承受痛苦。调解员建议张某某既然廖某萍承担了一部分治疗费用,那么作为责任双方的一方应当支付给伤者治疗费用。张某某和其家人商量后最终表示同意,但自己的经济条件极为困难,希望对方也理解自己,将赔偿金额适当减少一些。

  明确了张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廖某华家属进行了沟通,表示能理解对方所承担的痛苦,不能一直纠结在事故的赔偿纠纷中而耽误了治疗。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廖某华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要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廖某华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由张某某适当赔偿,让伤者廖某华继续接受治疗。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由张某某向廖某华分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10000元,以上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廖某华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医药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关于张某某和廖某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中有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划分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机动车需遵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廖某萍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载、未戴安全头盔且通过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五条:“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

  三、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受伤时的民事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表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赔偿是由主要承担责任者来进行赔偿,这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双方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具体进行探讨,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是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来确定双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事故情况,当事人张某某与廖某萍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费用,廖某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交通工具已基本成为出行必备之物,交通拥挤,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了交通事故频发,由此给受害家庭带来的伤害更是难以想象,让其家人的生活陷入经济困难的窘境中,因此也提醒群众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调解员以案说法,因案制宜不断转换调解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同时实践与法律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加上调解员的耐心调解,细致的分析,最终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构建了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