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婚姻家庭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离婚、抚养义务、抚养费、探示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某与余某桃女儿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余某桃两人于2018年2月27日生育一女余某晨,目前双方因性格不和而处于分居状态,余某晨由王某某抚养。现王某某与余某桃因余某的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多次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2年3月21日至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经过调查得知,王某某与余某桃生育女儿余某晨后感情逐渐变淡,后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余某晨一直跟着王某某生活,但这几年余某桃支付的抚养费合计才1万元,远远不够孩子的生活开支。王某某要求余某桃一次性支付20万元作为这9年抚养余某晨的费用,并且不允许余某桃探视余某晨。
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了有关子女的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对余某晨有抚养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父母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先确定余某跟哪一方生活,再由另一方给予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余某晨由王某某抚养。余某桃有权在合理的时间进行探视;
2、余某桃自2022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向王某某转账1200元抚养费,直至余某晨满十八周岁。
3、如余某晨因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支出大额教育费或医疗费的,余某桃和王某某各负担一半。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大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我国《民法典》对子女抚养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民法典》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变更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综上所述,王某某与余某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余某桃应在法律规定基础上,与王某某协商支付抚养费用。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让子女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本案中调解员依据法律层层剖析,综合考量情理法等因素,促成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既让夫妻双方的矛盾有了缓和,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