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凤岗镇第2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业经凤岗镇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CAD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87751012
监督电话:22830716
特此公告。
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镇街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情形。
2.公告形式包括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
3.如为非分批实施,删除批次。
4.管理与保护范围尽量用文字表述清楚,其平面图为必须附件不能缺少,图名按实际情况而定。
5.管理要求中条款应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增补。
6.如各河道的管理单位不同,应采用列表方式说明。
7.如未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删除保护范围部分内容。
8.本范本最终内容以合法性审核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