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6]7号
东莞市华彩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黄品福诉你单位就工伤待遇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6]80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生活护理费20620.8(按照2024年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1456元的60%,即6873.6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至本人死亡时止,并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鉴定费3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0920.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