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351号
东莞市日鑫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梁值才诉你(单位)就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486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42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500元;
以上合计:357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